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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夫妻,所得,婚前,婚姻
提問: 這樣的情況如何表明是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補充: 我和老公結婚后,由于婆媳關系不是很融洽,由和公婆同住變為分住。但分住后,我和老公的財政也分開了,孩子共同撫養。我們的工資獎金也彼此不透明。這樣如果我們離異,共同財產如何分?如果他把自己的存折轉到婆婆那里,如何表明是共同財產? 医师解答: 我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于你說的那種情況真得很難界定!但我想你的困惑也許你老公同樣存在!夫妻間沒了坦誠,沒了信任還怎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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